一、病人的基本權利
(一)健康權和獲得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。
(二)人格權,患者人格受到尊重,不得歧視、遺棄、侮辱等。
(三)隱私權,患者的隱私受到保護。
(四)知情同意權,為患者施行手術、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,必須征得患者的同意。
(五)自主權(包括拒絕治療權,不論是否有利于患者自身)。
(六)肖像權。
(七)名譽權。
(八)有對醫療機構的批評建議權。
(九)因醫療事故所造成損害獲得賠償權利(包括請求鑒定權、請求調解權、訴權)。
二、病人的義務
(一)如實陳述病情的義務。
(二)在知情同意后,配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一切必要檢查和治療的義務(遵守醫囑的義務)。
(三)病人有在醫生指導下對治療做出負責任決定的義務。
(四)遵守醫院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義務。
(五)尊重醫護人員的人格權、人身權的義務。
(六)支付醫療費用及其它服務費用的義務。
(七)尊重他人治療權的義務,如不得故意將疾病傳染給他人等。
(八)接受強制性治療的義務(急危病人、戒毒、烈性傳染病等)。
(九)病人痊愈后有及時出院的義務。
(十)愛護公共財物的義務。